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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1号)要求,为充分调动各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积极性,保障自治区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工作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内容及价格
(一)调剂指标。耕地“进出平衡”指标是指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耕地流入流出情况,各市、县(市、区)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并实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后,在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下发的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中显示“流入”有结余的耕地指标(含水田指标、水浇地指标和旱地指标,下同)和水田指标。
(二)调剂对象。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是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指标调剂要求下,将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指标通过自主协商方式进行有偿调剂的行为。其中,指标调出方是指在满足调出条件下,愿意提供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标调入方是指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通过有偿调剂方式取得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库淹没区涉及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作为指标调入方。
(三)调剂价格。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最低为耕地指标(水浇地或旱地)0.9万元/亩、耕地指标(水田)1.5万元/亩。调入、调出双方可结合恢复耕地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等因素在不低于指导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最终调剂价格。
二、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进行指标调出。
1.市域内跨县域调出指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本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
(2)完成本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任务;
(3)监管系统下发的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中显示本县(市、区)耕地指标有结余。
2.跨市域调出指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及辖区内各县(市、区)均已完成耕地保护目标;
(2)本市及辖区内各县(市、区)均已完成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任务;
(3)市域内统筹调剂后,年度进出平衡台账中显示本市耕地指标有结余。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进行指标调入。
监管系统下发的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中显示耕地“进出平衡”指标有缺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为落实水库淹没区耕地“进出平衡”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指标调入。
(三)调剂时限。
水库淹没区涉及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的,可在用地报批前申请指标调剂。不属于水库淹没区情形的,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工作在监管系统下发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后两个月内完成。
三、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程序
(一)市域内统筹调剂。
1.调剂资格确认。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下发后,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各县(市、区)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以及耕地“进出平衡”指标情况,于基础台账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辖区内满足指标调出条件的县(市、区),形成指标调出资格名单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上报的指标调出资格名单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名单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2.组织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有指标调剂需求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的指标调出资格名单和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中指标结余、缺口情况自行在市域内组织调剂,其中指标调出需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具体调剂细则由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3.指标划转。市域内指标调剂完成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模板详见附件1-1),申请在监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指标划转,并提交指标调剂协议和调剂价款支付票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指标划转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在监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指标划转。
(二)跨市域统筹调剂。
1.发布信息。完成市域内统筹调剂工作后,满足跨市域调出指标条件的,可由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将申请统筹调剂的结余指标信息行文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相关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相关材料;经审核确实满足跨市域调出指标条件的,将耕地“进出平衡”指标信息在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2.开展调剂。指标调出方和调入方基于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的耕地“进出平衡”指标信息,根据双方供需情况自主协商开展指标调剂。
3.指标划转。跨市域开展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的,经协商完成后,由指标调出方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模板详见附件1-2),申请在监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指标划转,并提交指标调剂协议和调剂价款支付票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指标划转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在监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指标划转。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保障。开展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工作,是落实广西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确保我区耕地不再减少的重要抓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的责任主体,应结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提前预判耕地保护形势,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谋划好本行政区范围内指标调剂及跨区域指标调剂申请工作,并将申请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统筹调剂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确保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水库淹没区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用地报批前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其中需要进行指标调剂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参照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将调剂资金足额计列项目投资估算及工程概算中。
(二)落实责任。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调出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继续承担耕地管护责任,防止恢复后的稳定耕地再次流出。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后,自治区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田长制考核核算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时,将统筹考虑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情况。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所得收益,在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优先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调出方和调入方自行协商开展指标调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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